>请先原谅我在上个回复中讲1534年错打成了534年
根据国际法中先占先得的原则(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早在明代(1534),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为钓鱼岛
嘉靖十三年(1534年)陈侃《使琉球录》最早记述:“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说明中国与琉球国的边界以古米山为限。明代文献中古米山又作姑米山,即今天的久米岛。陈侃记述当时出使船上的琉球人望见古米山就认为到家了,足以说明古米山才是属于琉球的疆域。(四岛位置见图)(琉球岛位置懒得截图了自己看地图去)
如果明朝(1534)太早了,那么在清朝:
清朝监察御史黄叔璥巡视台湾后于1722年撰写的《台海使槎录》,其卷二“武备”中清晰地记载道:“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即钓鱼岛),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舢板。” 文中“崇爻”是形容高耸交错,“薛坡兰”则指钓鱼岛附属岛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也就是《筹海图编》中的橄榄山。这足以证明,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建港泊船。可证明中国已经正式使用过钓鱼岛了
且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
试问一下,哪个国家会把非本国领土赏给本国人呢?
如果史料会造假,那么白纸黑字的条约呢?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会议,中、美、英联合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波茨坦公告》公认的日本领土,不仅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是日本领土。
《波茨坦公告》原文也明确解释了日本作为战败国在领土问题上不具备自我解释能力。日本没有权利在钓鱼岛问题上提出中央线划分的方案。
且在1958年联合国的《大陆架公约》中,
(引用原文)
第6条
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时,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钓鱼岛在大陆架上的位置:
(见图)
还有你们日方自己的话
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2004年6月,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在查证了大量历史资料后,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对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的争议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